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第二十二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