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第二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定期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