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相关标准。

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不得影响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

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得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