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三章 设施安全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相关标准。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不得影响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得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