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三章 设施安全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轨道交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安全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一百米内。前款规定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安全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