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轨道交通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对于具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条件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要求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