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二章 运营安全基础要求第十三条有效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及专项验收合格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投入初期运营。初期运营期间,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