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等专项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文件。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