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二章 运营安全基础要求第十一条有效新建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工程验收,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满足轨道交通试运行条件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其中按照开通运营时列车运行图连续组织行车不得少于二十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轨道交通工程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落实。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