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的保洁、清淤、补水、黑臭水体整治以及截污等责任单位。

市和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确定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生态流量保障方案,保持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