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的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总河长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职责,河长履行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相关职责,总河长和河长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流经区域的村(居)设立村级河长;村(居)河长协助上级河长工作,在所属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河道防护设施、地理标志、警示标志、宣传牌、拦污坝、导流渠、排污口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管护;

(二)劝阻环境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报告上级河长;

(三)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进行巡查,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

(四)组织制定水环境保护村规民约;

(五)负责村民水环境保护的教育、引导工作。

市、县(区)总河长、河长的履职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乡镇(街道)总河长、河长和村(居)河长的履职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