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在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水环境保护规划;

(三)建立和完善水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四)统筹协调水环境保护中有关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重大事务;

(五)建立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制度;

(六)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水环境保护职责;

(七)加强对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的有关活动;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