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的行为:
(一)在河道干流两侧距设计最高水位线五百米范围内设置有毒害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二)在河道干流两侧距设计最高水位线五百米范围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三)向水体倾倒或者在河道迎水坡堆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采取爆炸、电击、施放毒物等非法方式捕鱼;
(五)在河道内从事围网养殖;
(六)垂钓时丢弃垃圾、过量抛撒饵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范围之外设置有毒害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泄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范围之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开展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