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雨水汇入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的区域内进行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广场、绿地和住宅区、单位庭院的,应当建设雨水滞渗、过滤或者收集利用设施;
(二)新建住宅小区或者进行老旧小区改造的,应当在住宅楼阳台设置污水立管并接入城镇污水管网;
(三)运输、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有毒液体的,应当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的清洗点清洗运输车辆和贮存容器;
(四)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减量施用化肥。
前款所指雨水汇入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河道周边的地理环境确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