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先行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没有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管理人先行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