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四十条有效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出租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危险房屋信息登记、注销等制度,记录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隐患的基本状况、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等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