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九条有效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立即将鉴定报告提交鉴定委托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