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