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