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第二十五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向房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装饰装修登记制度,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