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

(二)拆改楼面次梁、楼梯等次要构件;

(三)其他改造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方应当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无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