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规划第九条有效跨行政区域的河道应当建立联合河长制,统筹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协同治理与保护。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