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域内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除国家和省管理的河道外,划分为市管河道、县管河道和镇村河道。
市管河道为市域内重要的县际边界河道、跨县河道、市中心城区河道。市管河道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管河道和镇村河道名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日常管护单位等内容。
高邮湖控制线漫水闸、高邮河湖调度闸、瓜洲闸、泗源沟闸等闸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情调度。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