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