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未及时将施工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