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区域内的水安全、水环境负责。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