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规划第十一条有效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对管理中出现的责任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予以明确,提出解决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