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等)、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和养护、绿化施工和养护、矿藏开采、考古发掘等活动中以及城镇规划区内因地面裸露产生空气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