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助和监督本辖区内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换届选举;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协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建立物业管理举报投诉机制,调解、处理物业纠纷,协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之间的关系;
(五)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