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对其管理的公共收益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