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