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条有效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