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违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

(四)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擅自变动排水设施,雨污混接、污水直排;

(七)擅自占用、毁坏绿化用地和绿化设施;

(八)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

(九)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十)在楼梯间、楼道等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三)任意弃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露天焚烧落叶;

(十四)违规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五)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