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监管。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人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