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由业主推荐产生,其他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