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发言内容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在会前做好准备,保证审议质量。

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