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