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当由其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