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关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报告送交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外。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