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二条有效有关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报告送交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外。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