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