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