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常态化巡查制度,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以及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