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养老和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关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