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军队房屋、文物保护以及历史建筑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建筑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