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队房屋、文物保护以及历史建筑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建筑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