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委托鉴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对个人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