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等权益,获取与其数据价值投入和贡献相匹配的合法收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据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