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数据治理和流通利用。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