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