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对全市重点数据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据企业发展壮大,扶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据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数据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