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公共数据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财政预算,确保稳定而持续的经费投入。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数字化转型和数据要素开发、增值,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统筹引导,提升投资质量和效益。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支持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