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发展以及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形成数据网络和数据枢纽。本市推动城市管理、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防灾等领域智能感知终端统一管理和数据汇聚,构建城市智能感知网络体系。鼓励重点领域、重点产业融合数据、算法、算力和应用场景,建设综合性应用集成创新平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