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等;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销毁等;

(三)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收集的数据;

(四)企业数据,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收集的数据;

(五)个人数据,是指载有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信息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